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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案例汇

【来源:】 【时间:2022-05-10 16:01:26】 【点击:8012】

、股市黑嘴、内交易

案情简介:廖某某系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某知名节目和某周播节目嘉宾主持人。廖某某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控制使用包括其本人账户在内的13个证券账户先行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集中卖出,牟取短期价差。涉案期间,廖某强实施上述操纵行为46次,涉及39只股票,违法所得共计4310万余元。

判罚结果2018年4月,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廖某强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情形,决定没收廖某强违法所得4310万余元,并处罚款8620万余元。

典型意义

1、整治股市“黑嘴”乱象,严厉打击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演进和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体及互联网、手机App等新型传播平台向广大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建议而获取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市场“名嘴”们也日益活跃。但部分“名嘴”并不满足于通过吸引眼球,提升知名度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而是试图利用自身影响力,通过先行建仓,再公开荐股,进而反向卖出的方式从股票、期货交易中直接攫取收益,“名嘴”变“黑嘴”。此种利用散户投资者对其行业声誉和专业能力的信赖操纵市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极大侵害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此类案件,行政执法机关一直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使市场参与各方守规矩、存敬畏、知底线。

2、科学认定当事人市场影响力,严惩“抢帽子”操纵市场行为。本案是证监会处罚的非特殊身份主体从事“抢帽子”操纵市场第一案。“抢帽子”操纵行为的实质是当事人具有市场影响力,且其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推荐、评价、预测股票,后进行反向交易获利。虽然当事人不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但证监会综合考量当事人节目收视率、出版书籍销售量、博客点击率、讲座听众人数及收入等因素,认定当事人在证券投资者等特定人群中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对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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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客炒股,盈利分成案

案情简介邓某红、田某、冯某均曾在一家名为北京宝融丰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融丰泰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作为公司销售经理的田某表示,公司业务简单来说就是替客户炒股,市场部负责联系客户,客户来公司后进行洽谈,谈好后公司会和客户签署投资协议,客户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和密码交给公司,由公司找操盘手给客户炒股。根据北京安立德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补充意见及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券公司资金对账单证明。

判罚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红、田某、冯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最终,邓某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冯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典型意义: 代客操作,盈利分成,这是违法人员最惯用的“借机生”的行为,自己不需支付资金,也不需承担资金损失的风险,可以毫无顾忌的试碰运气,甚至可能通过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老鼠仓等从事违法交易,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并由投资者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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